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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06浏览:127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2531


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地方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校“建成富有鲜明特色的综合性全国一流大学”的建设需求推进教育现代化改革和基础教育领域示范性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是指冠名或挂名“福建师范大学”对外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等,以优质教育资源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行为,坚持以“依法办学,政府支持,优势互补,务实高效”为原则,以“育人为本,服务社会,示范引领,优质均衡”为宗旨。

3.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战略目标制定、新项目开办、重要制度制定和修订等重大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一般事务作出决策,重大事务的决策提出建议,对签约后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具体工作,由教师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4.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实验幼儿园是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举办单位或参与单位。学校依据具体情况可另行指定举办单位。合作方是指签署协议的另一方,一般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合作办学学校是指与合作方具体实施合作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合作办学项目,均须经学校决策通过方可实行,未经学校决策通过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合作办学项目、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等。

第二章 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5.学校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坚持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原则上在福建省内选取当地发展基础较为良好、创新特色较为明显的基础教育学校,根据学校及地方战略发展需要,统筹布局、动态确定。

6.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决策程序

(一)合作办学项目设立程序包括表达意向、初步洽谈、确认条件、考察评估、学校决策五个阶段。教师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前四个阶段工作,最终形成考察评估意见提交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

(二)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对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予以评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7.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由学校与地方政府签署校地基础教育合作框架协议,由举办单位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签署后方可举办相应的合作办学学校。

第三章 合作办学学校管理

8.本办法适用的合作办学类型

(一)学校签约并授权冠名“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或“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学校”,且派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派驻人员不超过5人(含法定代表人)。

(二)学校签约并授权冠名“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或“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学校”,派驻人员不超过3

(三)学校授权举办单位签约并在合作办学学校原校名不变的情况下,加挂“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合作学校”,派驻人员1人。

9.合作办学学校冠名须经学校同意,原则上使用属地名称,不使用数字序号。签约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10.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学校包括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对合作办学学校具有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

11.合作办学学校纳入属地管理,合作方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学条件,并履行合作办学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自主办学。

12.举办单位通过品牌注入、管理输出的合作模式,协同管理,建立优质的教学科研机制、师资交流机制、管理服务模式,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和管理团队

13.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合作办学学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督促各方落实合作协议,完善质量监控,规范办学、招生升学、品牌化建设

14.为保证合作办学质量,合作办学学校每年提交办学质量报告,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协同举办单位、合作方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且对合作办学学校进行常规督导评估(每年一次)和专项督导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办学合作是否存续、合作办学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合作办学派驻人员管理

15.举办单位派驻人员原则上由举办单位严格按照选聘标准和程序进行初选教师教育学院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审批

16.为确保举办单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合作方应派驻适当数量的骨干教师到举办单位跟岗顶岗,派驻人员相关待遇由合作方负责。

17.举办单位派驻人员薪酬管理。举办单位保留派驻人员的档案工资关系,发放其国家基本工资并参照同岗位标准缴交“五险一金”;文明奖、综治奖由举办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发放;绩效工资部分实行年薪制。

(一)福州地区:法定代表人(校长)为22-25万元/年,校级干部为20-22万元/年,中层干部、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为18-20万元/年,写入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方全额承担。

(二)福州地区之外:相应级别的人员按福州地区年薪制部分的1.3-1.5倍计。

(三)老区苏区、贫困边远地区:相应级别的人员按福州地区年薪制部分的1.5倍计。

18.举办单位派驻人员接受学校、举办单位和合作办学学校(含合作方)的三重管理与考核,学校对其的管理与考核由教师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并作出考核鉴定,作为派驻人员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19.举办单位派驻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合作办学学校党组织。

第五章 合作办学经费管理

20.原有合作办学学校由学校参与签约的,举办单位应继续支持其建设发展。

21.不同合作办学类型的合作办学经费安排

(一)冠名“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或“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学校”且派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作方支付合作办学经费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转至学校指定账户。

(二)冠名“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或“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学校”的,合作方支付合作办学经费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转至学校指定账户。

(三)加挂“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合作学校”的,合作方支付学校合作办学经费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转至学校指定账户。

22.合作办学经费主要包括冠名收益经费、基础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等。学校原则上收取15%的冠名收益,其余部分划归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根据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管理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章 合作办学学校终止

23.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到期即告终止,学校收回品牌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利。如合作期内合作各方违约行为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在协议到期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六条再行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24.合作方确实无法履行协议,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致使办学目标无法实现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或举办单位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5.合作办学终止学校、举办单位负责合作方友好协商,在协议到期前6个月终止合作后品牌撤回、人员撤回、资产分割等事项形成方案,报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核、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因终止合作协商不成引起的仲裁和诉讼,由学校委托法律顾问团队执行

第七章  附则

2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部委员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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